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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召開《保險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保險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自2014年集中管轄市內六區保險糾紛案件,2015年至2020年累計受理各類保險糾紛案件11779件。其中,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占90.44%;審結11621件,結案率為98.66%;以調解方式審結保險糾紛案件5492件,準予撤訴方式審結保險糾紛案件2173件,上訴案件僅439件,一審判決后服判息訴率高達96.2%。
目錄
1.韓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2.邵某等5人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3.楊某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4.李某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01
韓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順風車并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韓某駕駛其妻子吳某名下車輛從事某平臺的“順風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韓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等。事故發生后,該保險公司以“順風車”屬于營運車輛,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為由,對車輛損失不予理賠。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車輛的性質。根據《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天津市私人小客車合乘指導意見》,順風車也稱私人小客車合乘,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不以盈利為目的,事先在互聯網和誠信息服務平臺發布出行信息,由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服務范圍限于本市行政區域;每日每車派單次數不超過兩次;應以時間、路線基本相同為原則。本案中,案涉車輛以韓某正常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訂單路線與其上、下班路線基本相近,且每日派單次數未超過對順風車的相關規定,符合上述定義及其他要求,并未改變使用性質,不屬于營運車輛,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裁判提示
近年來,包括順風車在內的各種新型交通方式層出不窮,而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也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之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順風車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用于營運的“網約車”,應當綜合考慮其行駛路線、派單數量以及計費方式等因素進行判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順風車既不會顯著增加該車輛自身行駛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也不會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額外的通行負擔,值得國家和社會提倡并支持。
02
邵某等5人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電子保單形式下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案外人王某通過網上APP為涉案車輛投保,保險期間內,駕駛人尤某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死者尤某駕駛的車輛與其取得的駕駛證的準駕車型不符,這種情況屬于無證駕駛,涉案事故是由于尤某這種無證駕駛的行為導致的,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無有效駕駛執照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確屬我國相關法律所禁止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免責條款應盡到提示義務。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在通過網上APP投保時會彈出保險條款的對話框,如不能閱讀將無法投保。相反,通過庭審過程中對APP投保的演示,投保人只需點擊已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即可進行下一步,且無人臉識別或簽字予以確認。故不足以認定被告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提示,該免責條款無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裁判提示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內容作出明確說明。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未對投保人作提示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仍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03
楊某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涉及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楊某之夫劉某經保險代理人唐某的介紹,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愛無憂兩全保險A款和附加愛無憂防癌疾病保險A款。投保時,對于健康告知事項第的問詢,唐某用“是否患有某某疾病等疾病”的方式概括詢問,沒有逐字逐句按照投保單上載明的病種進行詢問。對上述詢問,劉某均回答“否”。投保單上的“是”“否”選項均由保險代理人唐某填寫。后楊某患左卵巢子宮內膜樣腺纖維瘤惡變等疾病。保險公司認為楊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雖患有過左卵巢子宮內膜樣腺纖維瘤惡變等疾病,但是保險代理人并沒有對上述疾病按照投保單中載明的內容進行詢問,且投保單中“是”與“否”的選項均由保險代理人填寫,不能證明保險人已經按照投保單中載明的事項和范圍進行詢問,亦不能證明投保人在投保時對有關疾病的詢問內容有隱瞞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認定劉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判決支持原告楊某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提示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對于保險人未詢問的事項,投保人無需主動告知,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張免賠。
04
李某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以案外人王某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一份分紅型人身險,保險責任為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受益人給付生存類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后原告以被保險人王某對案涉保險合同不知情也未簽字認可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案涉保險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被保險人王某明確表示涉案人身保險合同未經其同意并認可,并有司法鑒定意見予以佐證。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涉案人身保險合同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故根據法律規定,案涉合同無效,故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保險公司在訂立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過程中應當就涉及合同訂立及效力的重要事項向投保人進行相應告知,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同意和確認手續,并對投保單等材料的簽署、提交盡到審慎義務。
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呈現新型化、復雜化等特點。法官提醒,保險公司應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在新的投保方式、新類型保險合同不斷出現的情況下,合理設計投保流程,履行好提示說明義務;保險消費者應增強風險意識,投保前充分了解保險產品的相關情況及條款內容。
來源:天津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