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人們日常出行一般都依賴交通工具,搭便車的也越來越多,上下班坐同事的車,出門捎鄰居一段的情況屢見不鮮。然而,在搭便車的過程中出了交通事故,責任應當如何認定呢?天門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無償搭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18日,天門市張港鎮某村村民余某林準備到天門城區辦事,途中正巧遇上同村村民余某成開車前往天門城區,遂要求乘坐便車,余某成欣然同意。
車輛行駛至某交叉路口時,與陳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致使余某林、陳某均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余某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余某林無責任。
余某林受傷后,在天門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7月6日,余某林將陳某、陳某所駕駛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以及余某成訴至天門法院,請求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害費用合計11萬余元。
案件審理
天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余某成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余某林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余某林受傷,應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結合各方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天門法院確定余某林的損害后果由陳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由余某成承擔60%的民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10%的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
《民法典》施行后,對“好意同乘”情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保護車輛搭乘人的合法權益,平衡車輛駕駛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有助于形成助人為樂的良好風尚。
對搭乘人而言,要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對駕駛人而言,在駕駛車輛時,要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如果因駕駛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搭乘人損害的,則不減輕其賠償責任。
來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