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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新房裝修時在小區業主群發布裝修公司的廣告并邀鄰居參觀。同小區業主許某夫妻帶2歲兒子小。ɑ﹨⒂^時,兒子不慎從楊某房屋的落地窗墜落致顱腦損傷落下殘疾。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某承擔10%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5%賠償責任,許某夫婦自行承擔其余損失。許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某是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某小區業主,同時是一家裝修公司的股東,其于新房裝修期間在業主群發布廣告,邀鄰居參觀,并稱鑰匙放在門口,無人時可自行進入。許某夫妻未告知楊某,帶2歲兒子小小到位于九樓的楊某家參觀,其間小小從還沒裝玻璃的落地窗處墜落。許某夫妻在大半年為小小花費20萬元醫療費,小小終因顱腦損傷落下殘疾,遂將楊某、裝修公司、物業公司等告上法庭,認為楊某替裝修公司發布廣告攬客,應與裝修公司一起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對楊某拆除外墻安裝落地窗沒有盡到監督義務,存在過錯。要求楊某、裝修公司、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計50萬余元。
楊某和裝修公司承認裝修施工系楊某自行組織。楊某認為許某夫妻未告知其即去參觀,孩子受傷與自己無關,不應擔責。物業公司認為自己不承擔現場施工監督安全管理義務,楊某拆除外墻隔窗不違反裝修管理協議規定,意外發生是因沒有防護措施。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需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避免損害發生的義務。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遠離危險的照顧和注意義務。徐某夫婦將其2歲孩子帶入施工現場,本就是將其置于危險環境中,且在參觀房屋裝修時未謹慎照顧,是導致本次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楊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在微信群主動邀請他人參觀其房屋裝修,并告知他人鑰匙的存放位置,該行為要求楊某對邀請他人參觀的房屋保障具有基本安全的參觀環境,盡到避免參觀人員發生危險的謹慎義務,楊某改造衛生間落地窗時未及時采取安全提示和防護措施,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物業公司對楊某在裝修過程中,改變房屋外觀、破壞房屋墻體的行為,未忠實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說法
關于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認定。物業公司畢竟是民事主體,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對治安、消防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并不是只要出現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主要體現為協助性和防范性特征。即,對消防、治安等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并非首要或者說第一責任人,物業公司有義務協助有關單位進行安全隱患排查、采取相應應急措施等,以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或損失的擴大。對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應結合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事故的危險程度、與物業公司資質相匹配的專業管理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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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