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付清工資公司就注銷法院判決公司股東來清償
經過海淀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霍先生的工作單位慧達公司(化名)需向霍先生支付四萬元工資,霍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該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后,慧達公司在未支付霍先生工資的情況下注銷,霍先生遂要求公司的股東陳某對公司尚欠的工資承擔清償責任。經審理,海淀法院判決陳某對霍先生的四萬元欠薪承擔清償責任。
原告霍先生訴稱,其持生效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由于慧達公司己注銷,無法查找財產,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決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經調查,慧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系該公司主要股東,2018年12月27日,公司在明知本案債務未清償且未通知其相關情況即將公司注銷,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要求追加陳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執行其名下財產四萬元。
陳某辯稱,慧達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其持股40%,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成立了清算組,其不是清算組的組長,清算組于2018年11月8日進行了公告,之后制作了清算報告,并申請注銷,該公司系依法清算。同時,簽署股東決議前,其向清算組詢問并提示過原告的債權,清算組表示會處理,但如何處理其不清楚,不同意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霍先生的債務于公司清算、注銷前即已確定;圻_公司進行注銷登記,法人主體已滅失,已確定無法清償對霍先生的債務。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進行公告,F沒有證據證明慧達公司清算組同時履行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書面通知債權人之義務。陳某作為法定代表人、股東及公司清算組成員,述稱曾向清算組詢問并提示過霍先生的該筆債權,但未能就此提供相應證據,形式上亦不符合上述關于書面通知的相關規定。故慧達公司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霍先生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霍先生有權主張清算組成員陳某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北京相關律師解釋到: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因此對于公司清算注銷時已經確定欠薪的勞動者,公司應當將清算事宜進行書面通知,以便勞動者申報債權。如果未經清算即注銷,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連帶清償公司對勞動者的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