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與某藥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消毒產品標示治療功能誤導消費者購買構成欺詐
簡要案情
許某于2016年6月在某藥房先后購買了10盒“步洲”皮康樂制劑,共支付了180元!“步洲”皮康樂制劑說明書》載明“作用”為抑制、殺滅皮膚真菌、霉菌;“批準文號”為魯衛消證字(2013)第0029號。“步洲系列產品簡介”中“皮康樂”的適用范圍:由真菌引起的皮膚感染,如腳氣、手癬、頭癬、體癬、股癬、白癬、膿癬、黃癬、花斑癬(汗斑)、紅癬、念珠菌病及一切真菌性皮膚瘙癢;產品優勢:古語“行醫不治癬,治癬就丟臉”。步洲牌皮康樂,清除真菌性癬病,效果領先。許某認為該藥房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向其銷售的行為違法,遂訴至法院要求該藥房返還購物款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其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涉案產品的批準文號為×衛消證字(20××)第00××號,系消殺用品(消毒產品),但該產品的說明書、產品簡介中均標示其具有治療真菌性癬病的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的規定,該藥房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進行銷售,致使許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構成欺詐。許某要求該藥房返還購物款并按價款的三倍賠償其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判決該藥房返還許某購物款180元并賠償損失540元。
典型意義
遍布城市大街小巷的藥店,為老百姓及時購買藥品、消除病痛帶來了便利。但一些藥品經營企業存在違規宣傳銷售的消毒、保健品有治療功能、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消毒產品不是藥,不具備調節人體生理機能的功效,不能用于治療疾病,與藥品有著明顯區別!断竟芾磙k法》明確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消費者購買產品時一定要留意產品批準文號,嚴格區分“國藥準字號”和“衛消證字號”產品,不要把消毒產品當藥使用,以免延誤病情。本案通過認定涉案標示治療功能的消毒產品為假藥、藥品經營企業錯誤引導消費者購藥的行為構成欺詐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既能對藥品經營企業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規范其經營活動,也有利于引導廣大消費者慎重、理性選購治療性藥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